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86号 罪犯程春玲,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周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春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程春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14日,程春玲以4.8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冰毒和麻古共150余克,次日早晨,程春玲将毒品藏匿于塑料袋内携带至周口市五一路汽车站,准备乘车前往大连贩卖,发车前将塑料袋交给同行的梁克超临时保管,后公安人员在该车站将程春玲抓获,搜查出2包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冰毒144.4克,1包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麻古6.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罪犯程春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9月14日表扬1次;2014年2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春玲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春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