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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欣怡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37号 罪犯胡欣怡,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洛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37号
罪犯胡欣怡,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洛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欣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胡欣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中铁外服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四次代理南阳二机往俄罗斯发运钻机设备,洛阳分公司总经理孙国安利用职务便利,和西安分公司商议后,指使业务部经理胡欣怡在结算国外段代理费用时,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将虚开款179.6801万元汇往西安分公司,后陆续套现132万元交给二人或汇往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二人得款后私分。二、2008年8月。孙国安让南阳二机下属公司一运输经营部主任马辉帮忙套现23.1万元,除支付有关费用外,15万元由二人和马辉私分。综上,二人共同贪污公款194.6801万元,实得赃款145万元,其中孙国安分得83万元,胡欣怡分得62万元。二人已退赔全部赃款。胡欣怡系从犯。
罪犯胡欣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欣怡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欣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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