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84号 罪犯贺卫平,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 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卫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贺卫平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卫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贺卫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贺卫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贺卫 平伙同他人在郑州市区多家超市及紫荆山百货大楼等处以丢包 一起分钱为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敏、李某霞、娄某某等六被 害人现金。贺卫平参与诈骗六起,其中一起诈骗未遂,诈骗数 额共计人民币22.1万元。 罪犯贺卫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0月、2014年 3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贺卫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卫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 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