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妍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26号 罪犯陈妍,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26号
罪犯陈妍,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陈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底陈妍伙同赵智勇到东莞通过高志芳购买冰毒50克。2011年3月陈妍在梁园区烟厂家属院租房处分三次卖冰毒给李孝天共约2克,获赃款1500元。2011年3月初,陈妍伙同赵智勇预谋后,由赵智勇出资3.5万元,陈妍联系高志芳购买冰毒110克。3月11日,高志芳在商丘市将冰毒交给陈妍,陈妍将毒品交给赵智勇时被抓获,查获冰毒104.7克。2011年2月底至3月初,田爽多次指使陈妍等人帮助其向购买者送冰毒,其中陈妍2次共约0.5克。该犯系从犯。
罪犯陈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妍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陈勤勤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