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54号 罪犯陈玉民,曾用名陈玉花,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郑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玉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宣判后,陈玉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陈玉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陈玉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彭建胜、马占辉、郑红霞、陈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质押物与被害人万某某签订质押合同,骗取万的借款1000万元。除支付借款利息52.5万元和偿还借款120万元,其余款项用于彭建胜投资、还债及个人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部分现金及赃物,尚有675万余元未能追回。该犯系从犯。另查明,2013年12月11日,陈玉民家属缴纳罚金30000元。 罪犯陈玉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5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年5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1月24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玉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