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07号 罪犯韩娟,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高中毕业,罗山县东明肠衣公司董事长。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信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31日对韩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韩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2月20日至2003年3月26日,被告人韩先立、韩娟任罗山县东明肠衣公司董事长、董事期间,向中国农业银行罗山支行提供虚假经济合同,编造虚假的资金用途,冒用胡某等九人的名义,骗取个人消费贷款91.5万元,东明肠衣公司支付部分利息。该款无力偿还。2003年4月至11月,二被告人骗取本公司职工秦某某等十二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私刻他们的印章,填写12份申请表,骗取上述银行“金穗卡”12张,透支215820.73元,后无力偿还。韩先立、韩娟、韩忠在东明肠衣公司任职期间,明知该公司没有归还能力,自公司成立之初,隐瞒真相,以高息为诱饵,擅自向公司职员19人、社会公众113人非法集资共计7335265元,公司无力偿还。韩娟系主犯。 罪犯韩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6月、11月、2014年4月获得表扬3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