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71号 罪犯马红卫,女,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 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 (2011)卫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红卫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 2016年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 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 犯马红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 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间,马 红卫伙同杨根岭以能为人安排正式工为名骗取马某某等40人现 金共计45万元。马红卫系从犯。马红卫左眼失明、右眼低视 力。 罪犯马红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3月、2013年 11月、2014年6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 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 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 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红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红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 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