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异字第25号 异议人郭凤连,女,1957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步占云,男,1928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赵秀荣,女,1928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步文忠,男,1950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步文林,男,1954年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步文堂,男,1957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步占云、赵秀荣申请执行步文忠、步文林、步文堂债权纠纷一案中,郭凤连于2012年1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郭凤连称,步文堂与步文忠、步文林三人分别持有征地款68308.8元的三分之一,故三人应各承担三分之一即22768元。异议人与步文堂原为夫妻关系,但2011年4月28日已离婚,异议人在银行的6500元存款,并不是与步文堂结婚后共同财产,是离婚后打工挣的钱,请求法院返还异议人存款。 本院查明,异议人郭凤连与被执行人步文堂原系夫妻关系,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行查询到异议人郭凤连有存款,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异议人的银行存款6500元扣划,2012年1月28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0)北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对三被执行人应返还的数额进行区分,故各被执行人都有返还征地款的义务,被执行人三人平分征地款,是被执行人自己的个人行为,如各被执行人认为已返还的数额超出其应返还数额,可以对其他被执行人行使追偿的权利。异议人郭凤连提出与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4月28日离婚。但本案债务的产生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异议人仍有义务偿还,故异议人郭凤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对异议人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凤连所提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