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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矿与康秀芳、康文斌、康文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647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矿,男,1965年9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康秀芳,女,1945年9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康文斌,男,1950年4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康文清,男,1961年1月生,住安阳市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647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矿,男,1965年9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康秀芳,女,1945年9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康文斌,男,1950年4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康文清,男,1961年1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金矿申请执行康秀芳、康文斌、康文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康秀芳、康文斌、康文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彦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