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15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臣(又名王清晨),男,1953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唐新平,男,1954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2011)安民三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新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新平于2012年11月9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唐新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唐新平之妻李春连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