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指执字第48-4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芳,女,1978年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洹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仲裁字第121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洹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洹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4902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