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法执字第201-1号 申请执行人郭新楼,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杨光财(杨英杰),男,197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远海(王元海),男,1974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远海(王元海)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远海(王元海)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远海(王元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远海(王元海)银行存款895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