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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楚飞扣划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被执行人楚飞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文证执字第143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被执行人楚飞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文证执字第143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楚飞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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