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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国忠扣划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王怀仲,男,195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杨莹,女,1981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国忠(系被告杨莹的丈夫),男,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王怀仲,男,195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杨莹,女,1981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国忠(系被告杨莹的丈夫),男,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莹、王国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莹、王国忠于2013年8月9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杨莹、王国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国忠名下银行存款104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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