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芳,女,1978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北关区洹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仲裁字第121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北关区洹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北关区洹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就本案利息部分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李艳芳同意被执行人北关区洹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付利息80000元,本案全部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北关区洹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