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4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