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委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龚青平,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马保成,男,1962年5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 被执行人程运芳,男,1957年9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一初一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马保成、程运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保成、程运芳于2012年8月29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马保成、程运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马保成、程运芳存款1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