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59号 申请人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安阳市红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侯津琪,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安阳市长青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费保林,职务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行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3.2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