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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申请执行张拥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47号 申请人张洁,女,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拥田,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洁与被执行人张拥田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47号

申请人张洁,女,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拥田,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洁与被执行人张拥田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三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6.415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张拥田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