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2)文法执字第582号 申请人何新娥,女,汉族。 被执行人朱占良,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新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占良拒不履行(2012)文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宋占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