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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府群申请执行与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58号 申请人吉府群,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府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爱民拒不履行(2013)文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58号

申请人吉府群,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府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爱民拒不履行(2013)文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张爱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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