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1)文法执字第676号 申请人张爱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牛宝军,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爱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宝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宝军拒不履行(2011)文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牛宝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