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0)文法执字第568号 申请人李福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朋飞,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福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朋飞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朋飞拒不履行(2010)文民高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朱朋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