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27号 申请人王治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向珍,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治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向珍拒不履行(2013)文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李向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