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21号 申请人吴吉清,女,汉族,1951年2月18日生,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孙志波,男,汉族,35岁,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应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志波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