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05号 申请人通浩石钢(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宜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浩石钢(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宜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债权利益,现需要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EW1013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买卖、赠与等妨害执行的行为 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