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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民与刘同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200-7号 申请人马新民,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刘同心,男,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200-7号

申请人马新民,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刘同心,男,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肇事的豫E39329号轿车在安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相关手续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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