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200-7号 申请人马新民,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刘同心,男,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肇事的豫E39329号轿车在安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相关手续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