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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殷执字第21-2号 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申请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住安钢。 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素霞未按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殷执字第21-2号

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申请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住安钢。

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素霞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