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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王峰、彭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王峰。 被执行人彭飞。 关于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诉王峰、彭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王峰。
被执行人彭飞。
关于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诉王峰、彭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峰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