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被执行人浙江斌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关于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斌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斌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