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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与张瑞玲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甲。 申请执行人史某乙。 申请执行人史某丙。 被执行人张瑞玲。 关于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诉张瑞玲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甲。
申请执行人史某乙。
申请执行人史某丙。
被执行人张瑞玲。
关于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诉张瑞玲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瑞玲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