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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汤阴东方环宇污水处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汤阴东方环宇污水处理公司。 关于安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汤阴东方环宇污水处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汤阴东方环宇污水处理公司。
关于安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汤阴东方环宇污水处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阴东方环宇污水处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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