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文峰区祥瑞物资经销处。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汤阴县宝享通道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关于文峰区祥瑞物资经销处诉汤阴县宝享通道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阴县宝享通道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