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同希与马现军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李同希。 被执行人马现军。 被执行人樊文庆。 被执行人李志飞。 被执行人李同希。 被执行人李保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李同希。
被执行人马现军。
被执行人樊文庆。
被执行人李志飞。
被执行人李同希。
被执行人李保印。
被执行人王焕军。
关于李同希诉马现军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现军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