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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清与安阳市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杨玉清。 被执行人安阳市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杨玉清诉安阳市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杨玉清。
被执行人安阳市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杨玉清诉安阳市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