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房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海房。 被执行人胡建强。 被执行人王海英。 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海房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海房。
被执行人胡建强。
被执行人王海英。
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海房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房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