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北方铁路公路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汤阴县。 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关于河南北方铁路公路器材有限公司诉威海华东数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