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建刚与胡合琴、董学菊、李梦晨、李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刚。 被执行人胡合琴 被执行人董学菊 被执行人李梦晨 被执行人李某某。 关于王建刚诉胡合琴、董学菊、李梦晨、李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刚。
被执行人胡合琴
被执行人董学菊
被执行人李梦晨
被执行人李某某。
关于王建刚诉胡合琴、董学菊、李梦晨、李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合琴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