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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关于石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关于石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