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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杰制罐厂与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杰制罐厂。 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金华市金杰制罐厂诉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杰制罐厂。
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金华市金杰制罐厂诉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