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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俊杰与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陶俊杰。 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汤阴县汇通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东海。 被执行人田文成。 关于陶俊杰诉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陶俊杰。
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汤阴县汇通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东海。
被执行人田文成。
关于陶俊杰诉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