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陶俊杰。 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汤阴县汇通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东海。 被执行人田文成。 关于陶俊杰诉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