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高秀芹。 申请执行人李牡丹。 申请执行人李怀江。 申请执行人李云霞。 申请执行人李二女。 被执行人肖双喜。 被执行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 关于高秀芹、李牡丹、李怀江、李云霞、李二女诉肖双喜、山东省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双喜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