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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秀芹、李牡丹、李怀江、李云霞、李二女与肖双喜、山东省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高秀芹。 申请执行人李牡丹。 申请执行人李怀江。 申请执行人李云霞。 申请执行人李二女。 被执行人肖双喜。 被执行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 关于高秀芹、李牡丹、李怀江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高秀芹。
申请执行人李牡丹。
申请执行人李怀江。
申请执行人李云霞。
申请执行人李二女。
被执行人肖双喜。
被执行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
关于高秀芹、李牡丹、李怀江、李云霞、李二女诉肖双喜、山东省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双喜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