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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法院与徐某某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徐某某。 关于汤阴县人民法院诉徐某某盗窃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冻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徐某某。

关于汤阴县人民法院诉徐某某盗窃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