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9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兴安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南段东侧第一制药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软枝,经理。 被执行人张合林,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兴安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张合林名下银行存款12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