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28号 申请人师银然,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北段。 本院执行的师银然申请执行张爱平、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爱平、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爱平、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