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65号 申请执行人张树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仝会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树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明、仝会芹、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金明、仝会芹、王乐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