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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芹申请执行王金明、仝会芹、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65号 申请执行人张树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仝会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树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明、仝会芹、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65号
申请执行人张树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仝会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树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明、仝会芹、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金明、仝会芹、王乐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