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84号 申请执行人杨柳青,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肖彤,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柳青申请执行赵斌、申肖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斌、申肖彤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斌、申肖彤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赵斌、申肖彤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