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65号 申请执行人董喆,男,汉族。 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董喆申请执行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