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14号 申请执行人郝新昌,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香,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新昌,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郝新昌申请执行李保香、李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保香、李新昌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保香、李新昌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李保香、李新昌名下银行存款5884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