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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79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郑某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79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某银行存款12.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